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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7-06-05浏览次数:940关键字:

一、申请内容

以培养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以及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民生科技领域。

鼓励依托单位内部的现有市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方向进行整合重组,做大做强。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市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五)《深圳市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六)《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七)《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八)《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九)《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33号;

(十)《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一)《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97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单位申报数不超过3个。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目标清晰。实验室主要研究领域不得与已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相同。

(三) 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在已建市级重点实验室兼职,学术带头人2人以上,骨干科研人员5人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25人以上。鼓励实验室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充实科研人员队伍。

(四)整体科研水平国内先进,代表性成果国内领先,非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具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近2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7项(主持承担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项目金额700万元以上;实验室近2年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合计不少于20篇(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10篇)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总数不少于2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近2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总数不少于2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从事行业前沿、关键技术研究,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

(六)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近2年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近2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以上。

(七)同一依托单位内现有市重点实验室根据学科方向进行整合重组的,按新学科方向申请,获得立项后应申请撤销现有市重点实验室。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六)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需提供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最近两年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申报表或含最近两年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的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需提供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名单;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实验室专职科研人员近2年获得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依托单位为实验室提供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2017年3月3日之前。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息领域:曾鑫鹏、李时(88101054、88103596)

生物与环境领域:王绍文、刘擎(88121057、88121058)

材料与能源领域:张俊、蒋斌(88100739、88103124)

智能制造领域:王佳佳、张智勇(88125001、88103956)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达)——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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