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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880-4120(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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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创客个人的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创新创业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申请人须是有依托单位的创客个人;依托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技工学校。
申请个人创客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
(三)联系人:蔡晟、李莜(88127983,8810399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经费。
成批处理。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不收费。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说 明: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2.各申报单位报送我委相关数据,需同报送市统计局数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