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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7浏览次数:1685关键字: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5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2014年底前已在我署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完成预申报的,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本项目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申报工作预计在2015年第3季度展开。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资助额度根据2015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5月4日-5月14日。申报企业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sbxt.szsmb.gov.cn,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申报资料。申报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5月15日-5月21日。企业将申报资料上传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受理纸质材料时将同步进行专项审计。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由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并盖章);

  2.《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3.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地税和国税)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的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

  (二)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报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

  2.证明我市企业为上市主体、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备案记录复印件(验原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申报企业将以上申报材料(包括中介机构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等附件)扫描上传至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正反面制作,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以阿拉伯数字标记连续的页码,一式两份,加盖骑缝公章。企业应保存申报材料以备日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六、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署长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我署办理拨款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纪西冰  82977349
  陈  放 82975807
  肖地荣  82975800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707室。

  附件: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2.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金申报操作指南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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