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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07浏览次数:1405关键字: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鼓励我区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较为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较为优秀的技术开发人才队伍,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成立不少于3年,技术中心成立不少于1年,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企业经营没有出现亏损。

    (三)企业近两年每年度纳税额不少于1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四)具备一定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五)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营业收入总额2%以上或年度研发费支出超过300万元。

    (六)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和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在专职技术开发人员中应不少于20%。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申请报告;

    (五)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

    (六)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七)企业所获得的专利或其它科研成果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九)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资格初审。区贸易工业局全年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根据申报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初审。

    (二)现场考察。区贸易工业局组织业务人员或专家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现场考察。

    (三)专家评审。区贸易工业局负责组织5名或以上单数的科技、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考评,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区贸易工业局根据资格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由区贸易工业局向社会公示7天。

    (五)区贸易工业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六)由区贸易工业局颁发“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六条 经认定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80万元。资助经费用于技术中心的研发创造、技术改造和管理运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编写提纲

       2: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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