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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5-27浏览次数:1396关键字:
发布时间:2013-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申请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福田区;

(四)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五)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综合型总部不少于1000万元,成长型总部不少于800万元;

(六)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金融法人机构、公共领域市级机构贡献突出的,可不受条件(四)限制;凡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落户奖励。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落户福田后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财政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最高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5%,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奖励。对因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等一次性额外收入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特别大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四)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五)纳税亿元企业奖。对福田区年度纳税亿元以上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  限制性条款: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鼓励总部企业将支持资金定向用于改善总部经营环境和对福田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升级改造,用于总部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九条  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审核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一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三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审会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 总部经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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