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1-03-10浏览次数:1894关键字: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税务稽查局:
为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归集,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在2009年12月的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专门进行了讨论,统一了意见,现以问答的形式印发你们。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企业资产损失相关问题
1、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其损失的税前扣除额是否需要以股权投资收益为限?
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当年全额申报扣除,不再以股权投资收益为限。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未涉及,2009年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意见:企业无形资产正常转让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税法规定扣除。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对企业提供的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应从严审核。
(二)总分机构相关问题
1、省内跨县市经营建筑安装企业以总机构名义外出经营,未在当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已按当地的规定(如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在省局[2009]52号文件下发前),如何处理?
意见: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省内跨县市经营(在省局[2009]52号文件下发前)的项目经理部(包括指挥部等)已按当地的规定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应作为预缴税款处理,但当总机构出现亏损或总机构盈利但汇缴后应纳税额小于各项目经理部就地预缴税款时,可由总机构出具证明,经总机构所地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向项目经理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多缴的所得税。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问题
1、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已经列举了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未列举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如果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在研发结束后继续用于生产是否属于非专用,不得加计扣除?
意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结束后,该仪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后所发生的折旧费不得加计扣除。
3、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要求“专账管理”,企业研究开发费账面上未归集,只有备查账簿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意见:允许企业用备查账簿作为专账管理的账簿。
(四)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问题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说明中“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这里的产品收入是否就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
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收入主要是针对以制造业为主的生产产品而言。因此,产品收入就是指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五)福利费相关问题
1、对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人人享受的节日费、节日福利,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意见:对企业发放给职工并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节日补助,在税收上也允许纳入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处理。
2、我市地处海岛,有许多单位在海岛都有职工,发放了住勤补贴,应在工资总额还是福利费列支?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上述住勤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3、本企业职工因工致残,企业按一定标准所支付的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等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还是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
意见:允许作为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
(六)其他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
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方便管理,对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已实际支付,建议允许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建议在支付时的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是否妥当,请省局予以明确。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利息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均作为当期的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当期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期已经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利息费用扣除。
3、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比如油价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油价支出的部分,从税前扣除项目中转回,造成计税所得额增加,对企业来说,视同征税,这怎么理解?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福利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是否继续按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执行?
意见:福利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免税收入“其他”项目中填报。
5、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实行免、抵的企业,实际抵减的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是否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意见: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放的劳动报酬,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意见: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这是判断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主要依据。
7、对于企业享受的购置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税务机关在此方面没有专业性,所以只能就企业提供的资料,按图索骥,无法真正提出有针对性意见,所以可否请有关部门配合,在技术层面上给予指导?还包括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其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我们都没有办法核实。
意见: (1)考虑到实际执行中,基层税务人员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项设备是否属于优惠政策范围,难于确认,并将增加税务执法风险,对此省局在制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这方面因素,因此专门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要求企业在报送备案时,应出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各自系统内还专门印发了浙地税函[2009]64号文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2)对于企业研发项目,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所得税以核定征收方式的单位,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能否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进行所得税处理?
意见:可按财税〔2009〕118号文件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搬迁补偿收入,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暂不适用按财税〔2009〕118号文件进行所得税处理。
9、企业购入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花卉树木,是否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是否可以理解为购入公益性生物资产发生的支出可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以保护企业财产为主要目的的防护犬是否也认定为公益性生物资产?
意见: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10、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年末保留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其中主要列支集资利息、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合同,但支付期有的明确,有的不明确),上述费用在没有收到正式票据以前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意见: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在会计上将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在税法上也允许据实扣除。
11、税务机关在工资薪金比对中发现企业未足额代扣代缴,对未足额扣缴的工资性支出,如果企业跨年度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工资性支出企业能否税前扣除?
意见: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在工资薪金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