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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定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民间融资特点:
1.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 据调查,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本土或亲朋好友,当借方需要资金时,或通过中介人或按自己意向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能力及日期、利息,以口头或协议形式取得资金。因此,一般不需要手续,有手续的也是简单载明借贷双方、日期、还款金额或利息的简要凭据。民间借贷中一半以上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方来说,手续简便,在急需资金时办理非常方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
利率弹性大
2.利率高、弹性大,城镇乡村有差别
一般而言,民间融资城镇利率高,乡村利率低。城镇借出利率年息一般在15-30%之间,乡村借贷利率年息一般在10-20%之间,年利率相差5%-10%;城镇民间融资金额大,乡村民间融资金额小。据调查,城镇单笔借贷金额最高为70万元,乡村民间借贷金额最高11万元,最低的才300元;城镇借贷以高利贷为主,乡村借贷互助性质居多。调查反映,朔州市城镇借贷80%以高利贷为主,乡村民间借贷只有18%需支付利息;城镇借贷较为规范化,乡村借贷一般口头化。城镇借贷趋向书面化,大多数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人(中介人)、借款额、利率、归还期、违约金,数额较大的还需要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等,而乡村因借贷互助性质居多,且多为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
3.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大,融资主体多元化
据对临汾市17个县(市、区)2000户农户和1400户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2004年7月末,借贷余额为31982万元,借贷户数2648户,其中企业968户,占调查户数的69.14%,农户1680户,占抽样调查户的84%.据调查样本估算,临汾发生民间融资的企业和农户占其总数的45%,借贷余额约为80亿元。吕梁地区全区民间融资规模在40亿元左右,总体来看,山西省民间融资大约有400亿元。民间融资不仅规模大,而且增长很快。据对应县某村520户农户及14户个体工商户调查,2003年全县民间借贷为1400万元左右,较2002年增长21-26%,占全县储蓄存款的1.3%.晋城市沁水县2004年6月末,民间融资规模达5000万元,占山西省储蓄存款余额的22.4%,占全县居民金融投资的12%.调查表明,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不仅有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且出资人有工人、干部、工商个体户、企业等,甚至,参与民间融资的还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及面较广。
而对于浙江省这样民间资本大量屯聚之地,2008年浙江民间投资占社会固定投资的58%,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测算:2006年台州市民间借贷规模达650--700亿左右,民间融资总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比0.65:1。台州市民间借贷规模总额达千亿以上。而民间资本规模更发达的温州,2011官方统计约4500亿--6000亿左右。但据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估算约8000亿左右,浙全省的民间金融规模达1--2万亿元。可见,民间融资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着实功莫大焉。
4.专业化趋势
民间融资由“地下”“浮出水面”,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由于民间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使得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据调查,2004年8月下旬,运城市稷山县恒昌焦化厂由于新焦炉建成,形成流动资金缺口,故此该厂公开在县电视台反复做广告,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在融资活动公开和半公开的同时,融资活动的组织协调等也逐渐呈现专业化之势。据调查,柳林县薛村镇等四个镇放贷者居多,薛村镇的高红村共有116户人家,几乎家家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融资区域化和专业化趋势日趋明显。
融资行为渐趋理性
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如:平定县岔口村和黄统岭村1498户中,有109户存在民间现金借贷行为,占到调查数的7.3%,借贷金额在14万元左右。
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忻州市河曲、代县、繁峙、原平、五台、五寨等县(市)的调查,利率一般在月息10‰到15‰之间。如五寨县晋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此方式筹集到400万元流动资金,月利率15‰。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汾阳、孝义、交口和柳林等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到30‰之间。
二、有价证券融资
近几年民间融资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如晋城市一位私营业主向关系人借款5万元,该关系人不是直接将5万元现金借出,而是向私营业主借出8万元存单,在农村信用社办理质押贷款,从中收取8%的差额利息。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票据贴现融资
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据调查,吕梁地区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平均为3.5到3.8‰,而民间贴现率为3.2到3.3‰,200万元以上者还可协商调低;民间贴现通常采取现票交易方式,融资时间很快。如:吕梁翔通、华瑞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仅2004年3月份融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达3000万元之多,用于购买汽车。孝义市民间贴现月利率为3.3到3.5‰,比商业银行贴现利率低0.1到0.3个千分点。
柳林城区一张姓个体户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累计收购银行承兑汇票3000余万元,从中也谋取了较高的利差收入。如遇金额大(100万元以上)、时间长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协商贴现利率还可降低。如若时间短、急需资金的,票据贴现利率有时高达8‰。
四、企业内部集资
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据忻州市反映,几乎各县中小型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如:原平化工集团以“保证金”方式融资100万元,以职工集资方式筹资3100万元。河津市三联集团,是一家以炼焦、炼铁和铸造为主的民营企业,由于受宏观调控影响,流动资金十分紧张,2004年6月以月息15‰向全厂职工集资1950万元,期限一年。据长治市屯留县支行反映,该县某建筑公司由于资金短缺,造成工程迟迟难以上马,便以30‰的年息招募内部职工入股,筹集资金达100万元。吕梁地区柳林县同德焦煤公司以扩股名义,按年息20%,期限三年,用煤矿作担保向个人融资4500多万元。
民间融资中的融资模式:
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