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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2018年第一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拟扶持名单公示

发布日期:2018-11-05浏览次数:569关键字:

宝安区2018年第一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拟扶持名单公示


根据《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和《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规程》(宝发改〔2014〕139号)要求,经过受理申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程序,拟将中源智人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节能减排项目等46个项目认定为宝安区2018年第一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进行扶持(名单附后),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9日。
  在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向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签署本人姓名,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以便核实了解有关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诬告。
  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3号)第十条规定,拟资助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三)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自接受处罚之日起或自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之日起未满2年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四)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五)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过区级其他专项资金补贴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相关政策详见:http://www.baoan.gov.cn/fgj/ywgz/wjgl/
(联系电话:0755-29998800,传真:0755-29996830)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行政中心1087室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1月5日

附件:宝安区2018年第一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拟扶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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