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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济促进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我中心即日起开始受理2012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现将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购买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资助的项目条件
申报2012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购买组织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从2009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竣工验收,且当前仍在运行的项目。
(三)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1.企业购买实施的信息化项目:硬件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软件的购置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二)资助标准
企业购买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申请企业为实施该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的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75万元。其中,咨询顾问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四、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需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网址:http://203.91.55.23/stms/);
(二)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见附件1);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八)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发票复印件;
(九)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提交胶装纸质文件,存复印件验原件(发票暂不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其中材料(二) (三) (四) (五) (六) (八) (九)项及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协议及对应发票均要求上传电子文件至申报系统。
五、申报时间和方式
自即日起至7月18日止。申报企业可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203.91.55.23/stms/),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并上传附件。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将纸质文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六、申报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过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钟志东 82977301
何 尧 82975800
汪效斌 83569976
传真:8344083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7楼704室
上述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以市政府审定印发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参考提纲)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