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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金申报

发布日期:2012-09-25浏览次数:1916关键字:

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济促进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2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经我中心备案登记,完成改制、辅导和上市三个阶段中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报改制、辅导两个阶段的资助;

  (三)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内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以同时申报改制、辅导、上市三个阶段的资助。

  (四)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国外证券交易机构以红筹方式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奖励。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境内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最高限额30万元;

  2.境内上市完成上市辅导的,资助最高限额80万元(对于改制阶段已获原市科技信息局资助的,辅导阶段项目的资助最高限额仍为80万);

  3.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鉴于原《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过期废止,新的《管理办法》正报市政府待批,此阶段的奖励标准按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4.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分阶段给予一次性最高限额80万元奖励。

  四、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应先在网上申报,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企业可登陆http://203.91.55.23/stms/ 进入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由网上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生成打印);

  2.《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3.改制后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地税和国税)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

  (二)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报上市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批复复印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在海外红筹上市的,还需提交:

  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

  2.证明我市企业的控制人为海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备案记录复印件(验原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上传至网上资助资金管理系统后,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以阿拉伯数字标记连续的页码,一式两份,加盖骑缝公章。企业应保存申报材料以备日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七、审批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中心主任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委办理拨款手续。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纪西冰  82977349、13602530850
  朱其云  82977355、13798440919
  温仕周  82975872、15817385993

  地  址:深圳市
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7楼707室。

  附件: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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