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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半年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7浏览次数:1864关键字: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要求,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14年度上半年国家进口贴息资金在深圳地区的申报工作(具体申请指南见附件2)。

该项目主要支持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主要包括:

一、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3)要求的全新进口产品(B、C、D类),以报关单中的收货单位为申报贴息主体。其中申请C类贴息的,为已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进口设备。

三、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合同并取得付汇凭证的,符合目录要求的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的进口技术(A类),以已获得我委《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中的登记单位为申请贴息主体。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

2. 2014年度上半年国家进口贴息申请指南(深圳地区)

3.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版)

(联系人:柯宇,电话:8200149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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