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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
第三条 重点支持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
第七条 评审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服务型企业或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制造型文化企业,在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重点环节发展,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文化企业设立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以内,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核准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经区政府或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政府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其专项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届活动总支出的50%以内,每个分会场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承办专项活动的单位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支持,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四)支持我区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各协会开展区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单项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得国际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影视公司拍摄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福田宣传效果的原创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影院上线播出,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福田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文化企业优秀创意作品天工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政府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获得文化企业优秀创意作品天工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八)对文化服务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增长率15%以上,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配套支持:对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联审会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文产办。申报材料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年度支持企业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区文产办有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支持额度。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 核准制。区文产办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五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