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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大队、中心,各办事处,各驻区机构,区属企业:
《坪山新区人才安居实施暂行办法》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坪山新区人才安居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优化新区创新创业环境,提高新区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新区财政资金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中初级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人才是指新区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供职于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中初级人才是指新区引进的,具有国内外高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取得中初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供职于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需求调研、规划计划、房源筹建、申请审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授权、委托住房保障中心等相关机构和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会同社会管理局,结合《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制订新区人才认定标准,并组织审核。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高、中初级人才安居申请审核所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新区发展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包括人才安居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在内的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年度资金使用总量,并按计划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拨付资金。
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定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负责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分别提供高、中初级人才安居申请审核所需的计划生育、户籍、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第五条 建立新区人才安居重大事项沟通决策机制,将人才安居房源供应计划、租房补贴计划和重点企业名录等事项,纳入新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的审议内容,由新区分管领导召集,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发展财政、规划国土、组织人事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六条 高、中初级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购租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是指租房补贴。高、中初级人才申请安居型商品房的,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中初级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或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高、中初人才层级的,按照其高级人才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中初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按照高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可按照新的人才层级条件、标准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第二章 房源、资金和单位名录
第八条 根据新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财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拟定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供应计划,明确出售、出租房源数量等指标,经新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新区人才数量和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情况,结合新区财政承受能力,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财政部门拟定新区年度租房补贴计划,明确补贴规模和资金需求等指标,经新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租房补贴的资金在新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账户中予以列支。在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前,由新区发展财政部门在新区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计划生育责任书等材料,向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纳税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及其人才录用等情况,拟定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分解情况、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供应量、各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拟定新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新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高、中初级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在新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三)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合法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及新区其他公共媒体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限、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十四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查验,确定本单位申请住房的人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及有效鉴定文件;
2.社会保障卡;
3.劳动合同;
4.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深户需另行提交居住证;
5.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的声明;
6.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7.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申请人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障卡。
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等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在新区拥有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生育以及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核查结果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15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
第十五条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单身高、中初级人才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多人租住,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当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60%。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在变更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查验、提交材料,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入住人。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后,退回保证金。
申请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退回保证金,单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后,退回保证金。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高、中初级人才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满5年;
(三)符合本办法高、中初人才规定的条件;
(四)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五)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六)居住的住房纳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的出售房源指标;
(七)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合法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及有效鉴定文件;
2.社会保障卡;
3.劳动合同;
4.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深户共同申请人需另行提交居住证;
5.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的声明;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7.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障卡。
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等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户籍、计划生育以及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核查合格的,核查结果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审核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购房者凭审核合格通知书与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使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的统一合同范本。购房者缴纳购房款后,产权单位应当协助购房者申请办理保障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和融资成本等构成。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社会机构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出售基准价格由新区发展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拟定,经新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享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不得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购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回购价格收购该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其他住房,或因其它法律、事实行为拥有其他住房的(如赠与、继承等情况);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处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为合同总价款;5年后,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折旧系数×(购房年限-5)〕。折旧系数按照每年折旧率1.4%计算,购房年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回购当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纳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的,不得自行对外销售。
第五章 申请租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高、中初级人才供职的单位所在片区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一)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三)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合法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及新区其他公共媒体公布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限、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查验,确定本单位申请住房的人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及有效鉴定文件;
2.社会保障卡;
3.劳动合同;
4.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深户需另行提交居住证;
5.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的声明;
6.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7.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8.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障卡。
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等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享受过本市住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计划生育、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15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补贴合同期限为3年。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或初级职称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合同自行中止。
申请人后又被新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原签订的租房补贴合同,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
经审核无误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与新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补充协议,补贴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期限。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租房补贴时间。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一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抽查时发现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投诉或举报申请人资格等情况的,应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开复核、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拓宽人才安居实施工作宣传渠道和方式,采取网络宣传、社区活动等方式,提高群众对人才安居认知程度。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为各类专业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人才安居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五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日常监管实施情况统计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建立新区住房保障不良行为册,并在新区网站公开申请或享受高、中级初级人才及相关单位违规违法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或享受人才安居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涉嫌骗租骗购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分别予以处罚,取消人才安居资格,纳入不良行为册。
第三十八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向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四)租赁合同期满后未退房的。
(五)私自调整入住人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装修租赁房屋或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解除后拒不退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一年后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1.5倍向承租单位收取租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承租单位情节轻重,减少直至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数量。
第三十九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规,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等。
第四十一条 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引进发展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相关企业,引进后直接纳入当年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企业员工符合新区人才安居相关申请条件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当年或次年租房补贴计划、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中予以适当优先安排。
第四十二条 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租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四十三条 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才安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