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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服务中心,各办事处,各驻区机构,区属企业: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是新区管委会为推动新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由新区管委会从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原则上执行预算所定额度,不足部分由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增加资金额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年度结余部分留存至下年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部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成立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决定机构。组长由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年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第七条 获得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负责保证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向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提供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获得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处理。
第八条 咨询专家负责对新区经济服务局推荐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作出项目技术水平、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评估意见。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坪山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
第十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产业发展类
1.企业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资助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奖励
3. 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4.对总部企业的奖励
5.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资助
6.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奖励
7.企业被认定为特色工业园区的奖励
8.企业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
9.推动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奖励
(二)科技进步类
1.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
2.企业取得发明专利的资助
3.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的资助
4.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资助
5.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资助
6.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
(三)现代服务类
1.新建大型专业市场、大型连锁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的资助
2.全球百强物流企业或全国百强物流企业前10名进驻出口加工区的资助
3.获得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景区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总部设在坪山的旅行社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的资助
4.入驻新区有品牌有实力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的资助
5.对在新区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业的资助
6.对在新区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其他符合国家、省、市及新区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
(三)领导小组决定不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审直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本条规定第(五)款执行。
(四)领导小组决定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考察评审活动,并将考察评审建议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议。
(五)领导小组决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以下,含20万元)和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决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上)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下达资金支持通知。
(七)新区经济服务局书面知会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款,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持资金支持通知前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八)对市政府或管委会决定的扶持项目,可不经过以上程序,凭相关文件直接使用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具体审批权限为:扶持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领导小组审定;扶持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可从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用于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考察、调研以及其它与管理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每年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实际支持金额的5%。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区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坪山新区《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第三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实行企业申请、部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三章产业发展类资助、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企业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资助
对企业参加经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按照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参加市区共同组团的重要展会,新区将全额资助展位费,并对实际发生的机票、住宿费用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奖励
企业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相关部门奖励后,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后,新区按企业购买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总部企业的奖励
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资助
企业在境内完成全部上市工作后,资助100万元;企业在境外完成全部上市工作后,资助30万元。
第十条 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奖励
(一)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被认定为特色工业园区的奖励
企业经深圳市认定为特色工业园区后,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
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奖励
社区每引进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10万元;社区每引进1家深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5万元。
第四章科技进步类资助、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
对于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50万元;对于列入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30万元。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发明专利的资助
(一)企业取得发明专利并获得深圳市补贴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深圳市专利奖并已经获得国家、深圳市奖励的,给予奖励,金额与国家、深圳市奖励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的资助
(一)合作高校应为国家“211”、“985”工程高校;
(二)对于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个合作项目资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该项资助总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资助
企业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资助100万元;企业设立市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资助5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资助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企业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20万元;
2.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10万元;
3.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5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该项资助总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
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且已经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博士后工作站,资助20万元。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须从http://www.psxq.gov.cn下载并填写《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类),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类)及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近2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资助、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相关评审活动,不需要评审可直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企业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评审小组对领导小组决定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2人)、财务专家(1人)共3人组成(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的资助,评审小组增加新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参加评审)。评审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局人员参加。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新区经济服务局将考察评审建议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决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以下,含20万元)和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决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上)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下达资助、奖励通知。
第二十八条 划拨资金。新区经济服务局书面知会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款,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持资助、奖励通知前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的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奖励项目和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代服务业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高端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根据新区管委会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措施》和《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税务登记地在坪山新区的大型专业市场、大型连锁商业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坪山新区的物流业法人企业;
(三)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坪山新区的旅游业法人企业;
(四)在坪山新区开办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
(五)注册地在坪山新区的中介服务业企业;
(六)注册地在坪山新区的金融机构企业;
第三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实行企业申请、部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三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商业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1.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总经销(总代理)商项目;
2.大型连锁企业总部迁入坪山新区的建设项目
3.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开设的分店项目;
4.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分店项目。
(二)扶持标准:
1.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总经销(总代理)商,营业当年其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取其中30%作为奖励,第二、第三年分别取其当年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20%和10%作为奖励;
2.将总部迁入坪山新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大型连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总部正式迁入坪山新区后,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坪山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者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助,每笔资助的上限为20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对物流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经认定的物流法人企业开设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或全国百强物流企业前10名在出口加工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物流法人企业的,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对旅游项目、旅行社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1.获得三A级以上景区(点)评定或“绿色景区标准”称号的企业;
2.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
3.获得“绿色饭店”评定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2.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3.对总部设在坪山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资助100万元;
4.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50万元;
第八条 对设计产业和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1.有品牌有实力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进驻新区开办的项目;
2.在新区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对入驻新区有品牌有实力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营业当年上缴税收中区级分成收入部分作为奖励,同时,连续两年参考市场价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2.对在新区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属于法律、会计、审计、公证、代理、经纪、质量检测、工程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以及行业协会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当年区财政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
第九条 对金融机构企业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金融机构企业进驻新区设立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凡当年在新区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现代服务业)申请的受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
(二)根据相关标准对企业(项目)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企业(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四)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
(六)配合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须从http://www.psxq.gov.cn下载并填写《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现代服务类),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
(五)项目概括和现阶段项目进展情况;
(六)经济影响分析和社会影响分析;
(七)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详细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二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扶持:
(一)经营不善、近3年持续亏损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在劳动、环保、纳税、市场监管、贷款方面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不良记录的。
第五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的1个月内,召开局务会讨论研究,新区经济服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通过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下达资助、奖励通知。
第十七条 划拨资金。新区经济服务局书面知会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款,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持资助、奖励通知前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的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奖励项目和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