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项目配套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3-11浏览次数:1785关键字: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条件
第一条 本细则资助对象是指: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且纳税地在龙岗的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被认定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 已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 已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4. 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二条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实行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资助数额为15万元。
第四条 同时具有多项认定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配套资助。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提交材料。申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项目配套资助须从http://www.lg.gov.cn/technic下载并填写《龙岗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申请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下达的相关认定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第六条 受理申请。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 会审。对受理项目,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统一格式的审核意见并签名。
第八条 社会公示。对会审认定合格的,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条 划拨资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三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获资助的单位,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所领经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