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产品设计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3-12浏览次数:1766关键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提高全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而成立的,具有较完备的综合配套研发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本办法所称产品设计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设计检测中心”),是指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设备共用、产品设计、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为我区经济、科技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工程中心或设计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区科技局组织评审认定后,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产业各领域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共用技术水平,实现技术规范化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设计检测中心旨在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产品检测方面的优惠服务,促进行业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为行业内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中心的任务: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继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本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区内有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引国外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为企业、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收集分析与本行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制定,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和制定,推动行业内开展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和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推动行业内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龙岗辖区内;
(二)申请单位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请单位连续三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年均投入超过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应占研发中心开发人员的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5%以上;
(六)有吸收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六条 申请认定设计检测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龙岗辖区内;
(二)设立设计检测中心的行业必须是我区的优势行业,即年总产值达20亿元以上的行业,或已设立较大规模产业集聚基地的行业;
(三)设计检测中心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四)申请单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具有开展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的场地和先进的仪器、设备等条件;
(五)设计检测中心应对外提供产品设计与检测服务;
(六)申请单位的自有投入不低于产品中心建设总投入的50%。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1.《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产品设计检测中心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2.中心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5.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研发经费支出情况证明材料(仅工程中心提供);
6.申请单位近三年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二)区科技局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进行考察评审。
(四)区科技局核准。
(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报区政府由主管副区长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三章 中心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行业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确保中心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对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无偿资助。
第十一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所资助经费的80%以上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和软件。
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由主办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区科技局,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四章 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区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的工作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承担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向区科技局汇报。
第十三条 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应当向区科技局提请验收,区科技局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验收小组实施现场验收。已通过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认定的视同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延期手续,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果,合格的颁发证书与牌匾。
第十六条 中心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区科技局每年对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对年审未通过的撤销其资格。通过验收后的各年度中,达到建设计划任务书所要求的任务目标的,可通过年审;通过市级以上公共技术平台认定并通过年审的视同通过区级年审。
第十七条 中心及其依托单位若搬离龙岗区,则收回所资助的经费。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服务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优先安排中心的科技项目立项及科技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中心所需的科技人才,区有关部门给予优先调入。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协助中心争取上级科技部门的支持,协助研发基地多渠道融资,加速项目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将重点支持中心购置科研、试验所必须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条件成熟的中心推荐申请市、省、国家级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为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发展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