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1-03-12浏览次数:1893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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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山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在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无偿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方面的项目;
(二) 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关键性、公益性科研项目;
(三) 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项目;
(四)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五) 回国留学生研究开发项目;
(六) 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注册地址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 申报的项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申报的项目属污染项目或项目申请单位环保未达标的;
(三) 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有被税务、劳动部门查处的违法或违规记录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的。
第六条 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或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科技创新活动时,为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的资助计划类别主要包括:
(一) 自主创新研发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企业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及区教育、卫生系统研究(切块安排)等方面的科技研发投入。
(二) 公共服务平台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专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与使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与服务活动、科技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公益性服务活动、交流活动和投资行为等。
(三) 创新服务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企业研发实验、参加各类专业展览的展位费用等以及鼓励留学生回国创业和鼓励在校博士研究生开展有助于南山区产业发展的研究课题等方面。
(四) 软科学研究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与本区相关的科技发展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五) 科技合作与交流资助计划。主要资助对区内产业界、学术界对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论坛、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对科技发展研发资金资助计划类别进行调整,并制订具体的细分类别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签约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签约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签约单位取得的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区财政局按《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拨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签约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严格履行《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签约单位收到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或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第十四条 签约单位利用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购买的设备和软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项目验收之前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所有,项目通过验收后归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签约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归还原渠道,已使用的科技研发分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归还政府。
第十六条 签约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签约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专家验收、审核验收等方式,对资助项目的成果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验、检查。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