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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880-4120(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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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境外发明专利,促进企事业单位大力实施海外专利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学研究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二)申请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境外专利局(组织)(不含港澳台地区)或PCT受理局受理,且发生了相关费用,或发明专利已获授权。申请单位是该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金额和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资助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资助金额为:
(一)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国际阶段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5千元,国家阶段资助金额每个国家每项不超过2万元;
(二)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在受理阶段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5千元,总资助金额每个国家每项不超过2万元;
(三)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申请的费用;
(四)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本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境外专利局(组织)或PCT受理局收取的与发明专利申请有关的各种费用;
(二)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代理费;
(三)上述费用之外与申请专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的,可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1年内(以检索报告发文日起算)或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收到相应国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年之内(以受理通知书发文日起算)提出,或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一并提出;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的,可以自收到境外专利局(组织)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年之内(以受理通知书发文日起算)提出,也可以自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之内一并提出。
第八条 同一单位有多个境外发明专利申请项目的,应当集中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并提出申报,同一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只集中申报一次。
第九条 申请本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非企业单位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进入国家阶段的,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提交外国专利局(或组织)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
(四)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
(五)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已获专利证书的无须提交此项)
以上提交的证书、证件、凭证类材料均为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并根据审核、现场考察情况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
(三)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拨款函;
(六)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拨款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不再受理其新的知识产权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