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1-03-12浏览次数:1699关键字: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5〕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CMM认证资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三)已经通过了软件成熟度模型(CMM/CMMI)II级以上认证;
(四)已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CMM认证资助。
第三条 对软件企业CMM认证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自行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对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CMM认证的软件企业可给予市资助额50%的资助。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从http://www.bast.gov.cn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CMM/CMMI认证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二)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三)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四)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五)CMM认证证书;
(六)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七)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第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区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异议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结转到“资本公积 —— 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直接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