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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和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众创空间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金额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三、受理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器的运营时间满2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8.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众创空间受理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 6家,或每年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2019年以前已获孵化载体资助的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不重复认定与资助。
四、绩效评价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将作为绩效评价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绩效考评成绩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A等级,70-79分之间为B等级,70分以下为 C等级。A等级补助50万元,B等级补助30万元。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或者资助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或者资助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五)对于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按照每培育一家最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于成功培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按照一项最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众孵化器、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七)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