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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6浏览次数:637关键字:


各街道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被列入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0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根据增速和产值确定最高奖励限额:    
  现开始接受2016年工业增加值奖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被列入上一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必须在统计局规上工业企业库中)。  
二、申请材料  
申请工业增加值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上年度工业增加值新增量;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上一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认定证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提供);  
6.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7.上两年度上报统计局的年度产值及工业增加值报表;  
8.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纳税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封面应标明申报项目类别、名称、单位、联系人、电话、手机、地址)、目录、页码,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以光盘形式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三、受理时间  2018年待定。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8楼8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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