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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宝安区第一批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
各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2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开展2018年度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属于“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且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在我区统计库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仅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4.单笔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5.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通过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实现融资的企业,优先给予补贴。”本批申报项目的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的部分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最终以银行实际反馈情况为准):宝桂村镇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农商行、江苏银行。
6.本次申报项目的贷款结清日应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1.对企业融资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2.申请补贴的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高12个月。
3.“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特指申报年的上一年1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机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上一年度的企业纳税证明;
5.银行开户证明。
1.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所有材料双面打印,编制页码及目录页(目录页装订在第1页)。网上申报后打印通过初审的申请表装订在第2页,其余的材料按照申报顺序装订,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统一采用白色封面,封面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手机、邮箱、地址。
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附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须与申请表填写的基本账户账号一致,此账户将作为补贴资金拨付的指定账户)。
3.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4.“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区统计局、区科创局提供的名单(2017年度)为准。
5.区经济促进局将根据金融超市合作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情况明细表(加盖银行公章),对企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专项审核,若银行未能反馈企业贷款数据的,企业对应的该笔银行贷款无法享受贴息。
银行:各支行贷款客户经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7月5日